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該不該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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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税務體制的完善,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都需按規定繳納所得税,而企業中,常常面臨着股權的轉讓流動問題,那麼當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該不該繳納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該不該繳?

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該不該繳納?

(一)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税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1、適用一般性税務處理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税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税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税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税事項保持不變 。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因此,企業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在當月(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年終彙算清繳。

綜上所述,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是需要進行繳納的,而具體應該怎麼繳納,繳納多少,則需視具體股份數額進行計算,並且在不同地區也可能存在着少許佔比上的不同,因此各企業負責人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税款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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