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公司法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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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金公司法怎樣規定的

公益金公司法怎樣規定的

公益金的法律規定與現實脱節,主要表現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暢,計提之後用不出去是企業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進程,企業逐漸卸下“辦社會”的職能,為職工大規模購建集體福利設施已經被“住房貨幣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各項報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規定計入經營期間的成本或費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規定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職工集體福利的初衷,因為沒有與其他法規相銜接而無法實現,公益金的用途一直無法落實,逐年累積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佔比越來越大。如按現有法規一直提取下去,又沒有現實而合法合規的使用用途,滾雪球的效應將使公益金演變成為一個新的“問題”有待解決。

根據上市公司資料統計,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沒有動用公益金,其餘動用了公益金的企業實際動用的金額與其提取數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且使用公益金的內容包括:彌補年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解決科技人員住房、支付職工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子公司註銷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轉入可分配利潤等。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會計制度對法定公益金使用範圍的管理規定。針對個別企業公益金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費用性支出,財政部在財企[2003]61號文中進一步明確“公益金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的資本性支出”。從而將現實中對公益金使用規定的突破從法規上予以否定。

我國的公司法律規定中,相關的公司法中規定,公司應在每年的盈利中進行提取一部分,作為職工的分紅來進行使用,確保相關的職工的相關待遇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相應的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進行相應的分配和規定這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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