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廠倒閉後打官司賠償款向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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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工廠倒閉後打官司賠償款向誰要

員工在工廠倒閉後打官司賠償款向誰要

如果工廠倒閉,有剩餘財產,進行清算的話,你可以將債務向清算組申請,要求清算組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將你的債務納入清算範圍;但是如果公司倒閉,沒有什麼額外資產的話,你的賠償款就沒有了。

企業破產案件的受理程序與立案登記制實質上是一致的。因為,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要求,法院即應當編立“破(預)”字號案件進行審查,並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申請人出具相應憑證,然後按照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間作出受理與否的裁定。這種程序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克服破產案件“受理難”問題。但是,在最終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時,法院必須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條進行判斷。只有符合該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法院才能受理。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實施後,破產立案編號方式上還應注意與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相統一。在對待立案登記問題上,既要避免簡單認為立案登記制不適用破產案件,進而對應依法啟動的破產程序拒之門外;也要防止無視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的法定受理標準,而對破產申請“來者不拒”,進而對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啟動破產。

二、嚴格運用破產法律規則防範借企業破產逃避債務。

1、依法審查關聯人申請企業破產時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關聯人利用破產程序幫助債務人企業逃避債務。對暫時無法否定關聯債權真實性而裁定受理的破產案件,在受理後發現關聯債權虛假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2、督促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法院應督促破產管理人認真審查債務人在破產前進行的交易、檢索債務人企業的行為。破產管理人發現債務人企業實施了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法院要告知破產管理人及時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否定並追收企業財產。法院要為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對破產管理人單獨無法完成而需要其他有關機關配合的工作,法院要採取恰當方式進行協調。

3、落實和強化破產終結後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破產企業,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應當明確其原因,並在終結破產程序時向債權人釋明其可以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公司股東、董事等的民事責任。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發現的涉及企業破產犯罪線索,應當及時提供給有關機關。

4、強化上級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很難向上級法院直接尋求訴訟渠道的救濟。所以,針對當事人反映的破產案件受理審理中的問題,上級法院應高度重視、審慎處理,依法認真指導下級法院處理好破產案件。

員工在工廠倒閉後打官司想要得到自己的賠償,這是有條件和前提的。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工廠有剩餘財產的話,你可以走一些法律的程序,將債務進行清算,就可以得到賠償,但是如果沒有剩餘的財產。那麼自己的賠償款就沒有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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