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海外併購基金規模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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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我國海外併購的蓬勃發展,海外併購基金規模也隨之擴大。海外併購基金對於推動企業開展海外併購有重要幫助,那麼擴大海外併購基金規模有何作用?海外併購基金有哪些收益方式?就這些專業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擴大海外併購基金規模有什麼作用?

一、發展海外併購基金有什麼作用?

1、我國大力發展海外併購基金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提升我國企業海外併購的能力和水平,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

2、基於市場化和金融創新是我國海外併購基金髮展的基本思路。

3、在組織方式選擇上,我國參與型併購基金宜選擇公司型,而非參與型併購基金則宜選擇有限合夥制。現階段我國資金來源充沛,主要有保險資金、社保資金、ZF資金、企業資本和私人資本等形式。被投資企業或項目上市是當前併購基金優選的投資退出機制。

4,針對我國海外併購基金髮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應相應地從培養和選拔專業基金管理人才、發展專業中介機構、加快發展資本市場和創新金融工具等方面進一步着手解決。

5、為鼓勵我國海外併購基金的發展,政府應完善税收政策,為併購基金提供優惠,給予併購基金的發展_定的支持。

二、海外併購基金的盈利方式

1、資本重置”獲利

併購基金可以通過資本注入降低企業負債,即實現資產負債表的重置,或叫資本結構調整(recapitalization)。併購基金的注入使負債累累的企業去槓桿化、大幅度降低債務成本,給予企業喘氣、生存和休整的機會。這樣的“資本重置”過程往往能幫助企業提升效益、獲得資本市場更好的估值。

2、“資產重組”獲利

併購基金可以參與企業的資產梳理、剝離、新增等一系列活動,給企業組建一個新的、被認可的資產組合,然後通過併購進行轉讓,以這種方式來實現收益。比如美國通用汽車,當時已經申請破產保護,併購基金進去,通過各種方式打包重新再IPO或賣出。

3、“改善運營”法

很多時候併購基金不是單純靠資本的注入來實現投資回報,而是通過指導和參與所投資企業的日常運營,提升企業的經營業績最終獲得收益。這類盈利模式是國際併購基金中最常見的。通過引入新的CEO和高管團隊、推動新的發展戰略、提升運營效能等等,企業在兩三年內經營業績如果能實現大幅度改善,那無論是“二次上市”還是賣給下一個投資者或基金,這時的企業價值可能翻了幾倍。當然,改善運營還可以通過大規模的橫向併購形成“市場控制力”,

4、通過“税負優化”獲利

一般來説,税前的債務成本比股權成本要低;如果債務利息成本又享受免税,那麼這又降低了税後債務成本。因此,併購基金也可以人為地增大所投資企業的槓桿,以此獲得税負優化。如果允許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那麼這樣組合起來的高槓杆和高折舊,通常會給併購後的企業帶來可觀的短期收益。當併購基金是實際的企業控制者的時候,分紅政策也由併購基金説了算,那麼連續幾年的快速分紅會給基金帶來不錯的回報!這類通過債務結構獲利而不是通過經營業績獲利的所謂“分紅重置法”(dividend recapitalization),時常受到媒體的批評。

5、“借殼獲利”法

目前如果要收購一個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殼已經從前幾年的一兩億港元上升到三四億港元的價格。併購基金在收購上市公司“殼”後,通過不斷往裏注入自產或引入新的業務,拉昇股價,在二級市場獲利。在A股市場,這類借殼的行為主要發生在ST公司,用以幫助那些急於上市、盈利較好的企業。併購基金作為新公司的股權投資者可以採取“跟投”佔股的策略,實現日後較高的二級市場回報。類似地,併購基金可以去收購一些資產,通過一系列“整合裝飾”,未來可以轉讓給上市公司,或者是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再變成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但是不一定構成反向併購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

6、“過程盈利”法

因為任何一宗大型的併購案都會涉及到“交易結構設計”,這包括併購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換股、可以是帶有“對賭”性質的付款條約;交易結構設計還包括了融資工具的選擇。隨着併購融資工具或者併購支付工具的增多,比如過橋貸款、定向可轉債、認股權證,或者是垃圾債券,或者推行股票分級制度,未來併購重組有很多種組合的方式,這樣併購基金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不同的併購工具來實現收益增值或收益放大。

7、“公司改制”獲利法

這是一個很具中國特色的併購基金獲利方法,即通過併購基金的介入,打破原來“純國有”或“純家族”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建立更科學合理的董事會、公司治理系統、激勵體系等,從源頭上改變企業的行為方式和企業文化等,以期獲得更佳的經營業績回報。

綜上所述,海外併購基金是推動企業完成海外併購的一大動力,不斷擴大海外併購基金規模有利於企業有更多的資金來完成併購。海外併購基金作為併購基金的一種,盈利方式基本一致。隨着我國走出去戰略實施的深入,海外併購的基金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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