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監事會制度有些什麼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村監事會制度有些什麼內容?

村監事會制度有些什麼內容?

農村自治在中國有些地方存在“村官自治”,甚至是“村長自治”的現象。大多數事情在村支書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情況下,產生了“村長獨大”的負面作用,這也中國一些農村村民代表大會的現實寫照。實際上,由於村民代表會議大多都處於停止運作狀態,很難真正發揮監督的功能,因此,權力都集中到了村支書和村主任的身上。另外,村官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但不是公務員,是一級組織的“幹部”,但不是中國行政意義上的“黨政幹部”,因此,紀委和檢察機關都難以監督村幹部的權力運行。

事實上,在中國村民自治的四大核心內容中,民主監督是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但民主監督往往成了最為薄弱、最難發揮效率的環節,村官因為權力失去監督而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村官腐敗嚴重侵蝕了政府的公信力,然而,“選舉村官容易,罷免村官困難”―――這是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實施中存在的巨大問題。

1、村民監事會的組成

由廉政建設監督員、農村“五老”(老幹部、老黨員、老勞模、老教師、老軍人)和有較高信認度的村民5-7人組成,成員必須經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推薦產生。

2、村民監事會職責

(1)、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2)、審議批准村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賬目憑證;

(3)、監督村委會及其成員對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

(4)、檢查村財務收支,督促村委會財務的公開;

(5)、舉行民主聽證會,向村民通報本村重大事項,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對村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向羣眾作好宣傳解釋;

(6)、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大會的監督;

(7)、監事會有權要求監事所涉及的對象提供真實材料和有利於監事工作開展的必備條件。

二、村民監事會工作範圍

定期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聽取村委會的工作彙報,評議村委會的工作,列席村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走訪羣眾,收集、彙總羣眾對村委會工作和村組幹部的意見,對羣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及時向村委會反映,並提出建議;負責向村民宣傳有關決策,協助村兩委會做好黨和國家各項政策、本村重大決定的貫徹落實。監事會可以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符合規定的民主監事活動。

三、村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

票決入黨積極分子

監事會成員提前把村裏的一切大事告訴村民,在廣泛收集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對村委的決策和財政進行監督和公示。為了進一步搞好民主監督,在農村黨內民主方面進行大膽改革——採用票決制吸取入黨積極分子,具體形式是遞交入黨申請書一年以上的村民,由黨支部支委確定素質比較高的候選人,並由黨員進行統一投票,得票數最高的人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而在此之前,入黨積極分子是由支委確定的。

民主罷免村官

在村務監事會基礎上,施行的村民召集組,就像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會一樣,對於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幹部,村民召集組可以召開村民大會,合法罷免村幹部。

村民召集組

村民召集組把“事後監督”變為“事前預防”。召集組的工作,就是把開會的議題提前告訴村民,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使村裏的事情都能做到民主決策。這意味着村裏大事的決策更加民主,並不是一個人説了算。村民召集組不僅發揮着民主決策的作用,對於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幹部,召集組可以啟用罷免程序。

四、村監事會的顧慮、隱患

村務監事會模式也有長遠發展之憂。這是因為,在現行模式順利運作的背後,有政府力量在推動。如果上級政府力量退出,這種治理模式能否靠農村的內生力量順利運轉也是村務監事會必須經歷的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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