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制度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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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制度的內容

行政追償制度有什麼內容?

1.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一般來説,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 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

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 狀態。

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2.行政追償的形式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後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後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3.行政追償的原則

(1)追償金額的範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4.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二、行政追償制度目前的缺陷

(一)行政追償時效制度缺失

行政追償時效,其性質屬於消滅時效,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向被追償人行使追償權的有效期限。

(二)沒有完善的行政追償救濟制度

由於行政追償涉及公務員的重大利益,違法濫用追償權可能會給被追償人帶來巨大的損害。

(三)行政追償監督制度無力

(四)缺乏完善的行政追償程序

行政追償制度規定了行政追償的原則、條件、適用範圍以及程序,是行政義務賠償機關向有責部門、組織責令索賠的所遵循的一個制度。在我國該制度目前還不完備存在着監察制度、時效規定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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