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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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有哪些?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有哪些?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主要是兩種形式,一種是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一種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實踐中,存在大量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如股東在涉及公司為其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的控股股東無視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序,強令公司出售該資產。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閲。

二、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什麼?

1:虛假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雖然是由股東進行投資,但是一般管理都是由董事會或者是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而管理人員需要遵從董事會通過的《公司章程》和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若是出現問題,公司的股東或者是董事就可以對該管理人員或者是董事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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