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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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60日,最長不超過90日。

1、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情形分別作了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違法和表決內容違反章程屬於決議可撤銷情形,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超過該規定期限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議內容違法屬於決議無效情形,公司法未對股東提起決議無效訴訟的期限作出限制規定,因此,對於股東要求確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不受60日的訴訟時效限制。

3、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東應自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可就股權收購事宜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股東依據該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期限應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至90日屆滿。股東逾期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訴訟主體有哪些?

原告應當是公司股東。如果股東因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情形而無法繼續訴訟,則不會導致原告資格的喪失,可根據訴訟終止的相關程序確定訴訟繼受人。隱名股東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需要首先確定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被告應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綜合上面所説的,損害股東的利益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在訴訟的時效之內,如果超過了時間法院就不會再受理,而且在處理之前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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