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股東可以單方面退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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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股東可以單方面退出嗎

根據規定股東可以單方面退出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完成出資後是不能抽逃出資的,也就是不能單方退出,但可以轉讓股權或者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優先購買權

1. 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權者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有兩個人主張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自己協商各自購買的比例,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按照各自當初資金的比重來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於股權轉讓另外有規定的話,就得按照公司章程走。

2. 還有對方想解除股權的時候,但是不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是不行的,他承擔了公司經營的風險,卻沒有承擔公司經營的責任。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在完成了出資的責任以後,是不能夠進行抽逃出資的,也就是説明公司股東是不能夠進行單方面退出,但是如果想要退出,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或者是要求公司進行收購股權的方式來進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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