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二手房居間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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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二手房居間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在二手房買賣中可能出現居間方,此時,需要簽訂二手房居間合同來確定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對於二手房居間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有哪些?二手房居間合同的內容怎麼約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履行二手房居間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房屋買賣雙方應儘量保持理性,在委託中介公司辦理過户等手續時應儘量在合同中明確各種税費的名目和數額

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其接受的是在房屋業主出售房屋的條件之上,來尋找合同標的的買家,反之亦然。

在此,中介公司往往分別向房屋買賣的雙方各自取得一定條件,然後遊説買賣雙方在短時間內進行主要條款的協商。一些中介公司利用當事人急於購房或賣房的心理,強烈要求和誘導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想方設法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以達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形式條件。

而如果買賣雙方對諸如國家規定的税費、交易習慣和相關手續的辦理並不清晰,特別是出於對某些相對知名度較高的中介公司的高度信任,輕信其從業人員一己之言,又沒有證據證明中介人員有欺詐行為,故而在簽訂買賣合同後發現與自己的真實意思有偏差,就只有自認吃虧,不僅要依約向中介公司支付諮詢和中介服務費,還可能因逾期付款等情形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二)委託人應當嚴格審查中介公司報告的事項

委託人應對中介公司所報告的事項作實質性的審查或進行必要的諮詢,具體來説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或出具情況説明。否則一旦出現糾紛,若無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關信息時存在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委託人則難追究中介公司責任。

在房屋買賣中委託人應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1、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繼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產權證書;

2、房屋是否具備可轉讓條件,有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擔保等履行障礙;

3、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無權代理或過期委託;

4、相關税費的計算標準和承擔主體等;

5、如果是房改房,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繳清,或業主是否將該款返還給單位。

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如果上述事項存在問題,一些中介公司為了誘導當事人先簽訂合同,會向買方保證協助解決該問題甚至擔保該問題不會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一些當事人信以為真,從而陷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局面,最終致使中介公司可依法不論買賣合同是否能夠實際履行,均可要求當事人支付相應的中介服務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權利。

(三)關於居間費支付期限問題,委託人均應以居間合同明確約定的條款為準,不應輕信中介公司的口頭承諾

在有的案例中,委託人在居間合同中已約定了居間費用具體的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標準,但居間人向委託人口頭承諾中介費可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階段交付,以及解決第三點建議中所述問題時支付,其後,居間人卻起訴要求委託人承擔逾期支付中介費的責任。法院在委託人無證據證明居間人口頭承諾過變更具體條款時,只能支持居間人的訴求。

委託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幾乎會相當於雙倍支付中介服務。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條款均約定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買賣雙方同意在簽約日或某一時間內支付該中介服務費,逾期支付的應按一定的違約計算標準(該標準往往是每日應付款的1%或5‰)計付違約金。按該標準計算,違約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約定的中介服務費外,還可獲取相當於中介服務費一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此,無論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得到實際履行,均會導致當事人損失的進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委託人應要求中介公司作書面承諾,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另外,在實踐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費和中介的工作進度結合起來,約定根據工作進度按步驟支付費用,這樣比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糾紛。

居間其實就是一種媒介,二手房買賣的居間也不例外。但是,簽訂二手房居間特別需要注意合同的內容,主要就是為了更好的履行二手房買賣事項的進行,如果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居間中你遇到什麼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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