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按揭下不來違約金是否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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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預售合同按揭下不來違約金是否需要承擔?

商品房預售合同按揭下不來違約金是否需要承擔?

商品房預售合同按揭下不來違約金是否需要承擔,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如果是開發商或銀行的原因造成的,是可以全額退款且開發商還要補償同期的銀行利息的;如果是個人原因造成的不能放款,開發商有權依據購房合同裏的約定收取一定的違約金的,具體詳見購房合同裏的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可以退房的情形是什麼?

(一)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我國法律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購房者在收房時或入住後認為房屋結構有明顯的質量問題,可以請相關機構檢驗,如果經檢驗確屬主題質量不合格,購買人有權退房並讓開發商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出現這種情況,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去交房,所以交房時出現主體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不多見。

(二)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後由於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

可見,對於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或者問題嚴重導致影響居住,比如頂層漏雨修了多次還是漏雨不能居住,使用不符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致使隔音效果很差,影響了業主正常居住使用等問題,購房者可以退房。但是對於牆皮脱落、屋內漏水等由於工程質量而出現的問題,只能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責任,但不能因此而要求退房。

在當代的社會購買房屋的時候,現在很多都難以全款購房,所以就會採取先申請貸款的方式購房,如果貸款審批手續一直沒有下來的話,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看,這比如説是本人導致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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