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房屋中介買二手房暗藏哪些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風險一:以租待售——房價變化一方吃虧。
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內售房者最普遍採用的避税方式,雖然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資源,避免空置損失,但一旦房價在租期大漲,房主因此毀約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幾個月的買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失,反之亦然。
風險二:把交易價格“做低”——對買房人再次交易不利
高價買賣低價報税屬於虛假交易,雖然買賣雙方都可以從中佔點小便宜,但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着兩個問題:一是由於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於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税時也會相應多繳。
風險三:不過户先公證——公證效力受質疑。
只公證不過户對買房人來説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於次要證據。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另外,公證機構應該根據房產證的所有權而不是根據買賣合同來做公證,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其公證效力也將受到質疑。
風險四:找物業改底單——合同效力將失去。
改了底單就等於改了原來的購房合同,重新簽了一個新合同。原來合同的有效性將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都將面臨權益無法保證的問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
《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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