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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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房改房”是國家對員工薪酬中沒有包含“住宅花費資金”的一種抵償,也即是國家對員工的一種“薪酬性實物”抵償。它的報價不由市場供求關係決議,而是以工齡、職務或職稱、家庭人員等多方面的優惠等多方面確定“標準價”或“本錢價”出售給員工的公房。並不是任何人都能夠享用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採購“房改房”的目標,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宅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宅條件的員工家庭。在房改售房中,對購房的面積是有所操控的。政府等部門有文件明文規則了人均可購房的建築面積的“操控指標”,以避免一些人賤價採購公有住宅,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出售給員工的公有住宅,通常要在員工住用若干年以後,才可出售。大多數“房改房”在出售時,原單位都保留了優先回購權。
“商品房”是經政府批准,具有運營資歷的房地產開發商建成的房子,它純粹是商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其出售報價是由市場經濟供求關係決議的。“商品房”的土地來歷,是經過“出讓方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面向社會廣大公民出售。“商品房”是能夠按國家法律、法規,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採購者可依據自個的採購力,隨心而定房子的位置、樓層、構造和麪積鉅細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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