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購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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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限購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無論是一手房還是二手房,都按照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院一般意見是: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以因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受限購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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