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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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記滿6個月之後,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1、需要準備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户口簿的複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衞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
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辦理地點居住地所屬的社區事物受理中心注意:
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辦理流程1.受理與補齊攜帶好本人身份證,以及身份證正反兩面複印件,2份以上材料材料齊全後,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並出具《居住登記憑證》受理回執。
3、材料移送
(1)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申辦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後台比對完成核定。
(3)對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申領條件之一的,公安制證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公安部門製作的《居住證》後,會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申請人領證時應交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境內來滬人員首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
辦理費用境內來滬人員首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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