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雙方的義務分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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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雙方的義務分別有哪些

房屋租賃越來越多,房屋租賃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我們有沒有想過自己的義務有哪些呢,那麼,在法律上,租賃雙方的義務分別有哪些?而要是出現一方不履行自己義務的情況,這時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告訴你答案。

一、租賃雙方的義務分別有哪些

(一)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二)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二、租賃一方不履行義務該怎麼辦

租房時可能因為籤合同是比較草率,很多事項都沒有約定明確,因此發生糾紛也是常有的事情,而糾紛可能涉及的利益比較大,當事人雙方都會比較重視,而發生糾紛的處理方法只要有以下幾個:

1、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任何糾紛解決的首選方法都是協商,因為協商不需要走太過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費時間短,雖然也存在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等缺陷,但在有些情況下反而是比較有效的方法。對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事情,可以根據協商的結果,訂立比較全面的補充協議。這也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這樣既省時又省事。

2、通過仲裁解決。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但是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糾紛決定辦法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

3、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辦法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時候需要確定:管轄的法院,標的額大小,以及訴訟文書的寫作,等等各個方面的事項。

上文就是對租賃雙方的義務介紹。隨着房屋租賃的越來越頻繁,房屋租賃糾紛也越來越多,而因為租房時簽訂合同時比較大意,很多權益和事項都沒有注意到,發生糾紛解決起來也比較麻煩,這個時候,為了維護我們的利益,最好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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