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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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解析: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時;
4、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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