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物業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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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很過分,不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另外即使提供有物業服務,但是也沒有達到標準。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區業主自然也就想要換掉業主。但此時有一套嚴格的程序要求,並且還要經過一定數量的業主同意才行。那一般換物業需要多少業主同意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換物業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一、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二、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覆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

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小組經批覆成立後,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繫地址及其聯繫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二)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佈,徵求業主意見。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佈併發放給業主。

(三)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四)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佈,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四、召開大會選舉委員籌備小組完成以上工作後

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並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製選票,設備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知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

結合上述內容,大家應該知道換物業需要多少業主同意了吧。根據規定,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那麼就可以換掉物業管理公司。當然,首先還是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才行,這樣後期相關問題才能得到比較好的處理。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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