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安排哺乳期員工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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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安排哺乳期員工出差

一、能否安排哺乳期員工出差

用人單位招聘的時候有些單位就也別表明只招男性,因為女職工在法律上有特殊保護,比如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和對女職工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等。

哺乳期員工是受勞動法律重點保護的羣體,企業不僅有解僱保護的限制,也要在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作出特殊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而且依據法律的規定,她們享受每天一個小時哺乳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若安排哺乳期內女員工出差,將直接導致她們與孩子的分離,而這種分離將導致女員工無法享受哺乳假,這與勞動法律是相沖突的。因此,若哺乳期內女員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單方面硬性安排女員工出差。但是,由於女員工三期的時間比較長,生理的特點可能導致其不能繼續從事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在這樣的條件下,公司可以根據女員工的技能安排其從事新的工作。但是,從保護女員工的角度出發,不能降低原來的工資待遇。

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在休假日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哺乳期間的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有: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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