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訴訟必須先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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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訴訟必須先複議嗎?

税收訴訟必須先複議嗎?

是的。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納税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税務訴訟期限是多久?

1、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方可於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得知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對於税務機關處罰不滿意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納税人利用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然後才可以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此行政複議的裁決也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後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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