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的税務滯納金等於罰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產生的税務滯納金等於罰金嗎?

產生的税務滯納金等於罰金嗎

税務滯納金不是指罰金。

税款滯納金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納税義務時,税費機關以對其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移人履行納税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一種比較緩和削間接強制措施。

税款滯納金與税務行政處罰區別

按滯納税額依法加收税款滯納金屬亍執行罰,它與税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①在目的上,税務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懲戒,而加收税款滯納金的目的則在於促使不履行納税義務的人迅速履行納税義務,它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履行已經明確的納税義務為前提。

②在法律性質上,引起加收税款滯納金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加收税款滯納金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對超過法定期限不繳科的納税人,應當遲繳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税為止,以此來防止不定期履行納税義務。而税務行政處罰以税務違法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收税款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攤更嚴,不僅只限於金錢給付形式。

③在構成要件上,税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不具有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而加收税款滯納金則不同,它不考慮行為人有沒有過錯,只要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税務機關就要加收税款滯納金,以提醒、促使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

二、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有哪些?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款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罰金和罰款都是有關國家機關責令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是,罰金和罰款有下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範和《行政處罰法》。

税務滯納金是當事人只要超出了法定納税時間就一定會產生的,但是税務部門作出的罰款是根據當事人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拖延的時間太長或者就是故意不交税的話才會作出罰款,再説,罰金這是在刑事犯罪的時候才會出現的,所以一般税務滯納金根本和罰金就沒有任何關係,更談不上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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