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罰金與罰款的內容和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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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罰金與罰款的的內容和標準是

税務罰金與罰款的內容和標準是什麼

(一)税務稽查行政處罰標準、程序及依據

1、偷税:處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避追繳欠税:處以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税:處以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税: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阻撓税務檢查: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非法印製發票:銷燬非法印製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編造虛假計税依據: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不進行納税申報:處以不繳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9、在規定期限內不繳少繳税款,責令限繳逾期仍未繳:處以不繳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0、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多種行為的,分別處罰。

對偷税漏税的,税務機關除補徵税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程序

1、簡易處罰程序:税務人員向違法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税務機關名稱,並由税務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報所屬税務機關備案。

2、一般處罰程序:立案,調查,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經稽查局税案審委會審理,重大案件報縣局税案審委會審理,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聽證,報經局長批准後,製作《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權利。)

(三)刑事處罰依據

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受到税務罰款一意味着涉及的偷逃税款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內,在接受處罰之後依然可以正常經營。但一旦涉及刑事責任,不僅面臨着鉅額罰金,納税人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還面臨着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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