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關於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罰金:屬於刑罰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於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5.適用對象不同

罰金:適用對象是犯罪分子

罰款: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人。

二、被判處罰金怎麼執行?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並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一般來説,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而且,如果採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判處罰金的,通常罰金屬於附加刑,如果未交納的,不會影響所判的主刑的執行,主刑服刑期滿後,就應該將罪犯予以釋放。但未交的罰金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此外,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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