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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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國的税收制度整體程度上來説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在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作用是無法替代的,並且隨着税收制度的調整,也逐步已經理順和規範了國税地税之間的工作分配問題。但是每年根據相應的統計數據來看,對税務部門提起的行政複議還比較多一些,那麼,税務行政複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麼

一、税務行政複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税人不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税人不服省級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具體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税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税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税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二、流程

税務行政複議裁決權實現的程序是税務行政複議機關處理税務爭議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送達等環節。

1、申請。申請複議是複議進行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根據複議規則,複議申請提出的前提條件及法定期限為,對於必經複議事項,申請人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其他情況下,申請人在可以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關於複議申請提出的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2、受理。對於申請人的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就納税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税款、滯納金,並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對於複議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自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也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税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税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複議機關受理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複議機關、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及被申請人在税務行政複議活動中,有違反行政複議法及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的行為,按《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審查。審查是複議工作最重要的環節。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13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瞭解情況。複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依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九條規定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複議。

4、決定。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提出意見,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複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重大、疑難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行政複議申請的標準,由複議機關自行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税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5、送達。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税務行政複議對象一般就是更高一級的税務機關,對縣城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存在爭議的話,需要向市級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所以,對各地税務部門的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我們不能直接越級進行的。如果您個人覺得行政複議一人的力量進行的話有些太過於困難,行政複議也能讓律師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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