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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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嗎?

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嗎?

1、醫療侵權是過錯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2、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適用公平原則時,應當嚴格限制其範圍,不能泛化。目前,審判實踐中對醫療損害賠償適用公平責任的多見於無過錯輸血感染病毒案件。適用公平原則應注意避免“平均化傾向”,參考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參考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公平分擔損失,是補償性質,而不是賠償性質。

二、哪些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

在當代的社會,醫療方面的侵權行為通常情況下是用的都是過錯責任原則,也有一些特殊的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比如説有一些引力或者是拒絕提供與醫療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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