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現在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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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現在是什麼罪名?

高空拋物現在是什麼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以傷害或者殺害特定的人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物品因過失從高處墜落,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罪定罪處罰。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

違反生產經營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高空墜物,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空拋物適用公平原則,以及例外的過錯推定原則。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由上可知,高空拋物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方式,如果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3、而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條例則是體現過錯推定原則,即將一定範圍內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都劃分為責任主體,並推定他們有過錯,同時允許責任主體舉證免責,只要能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權人,就可以將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而免於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過失性殺人罪;過失性傷害罪等。這些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如果不能舉證説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話,可能就需要和其他的當事人一起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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