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坐牢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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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坐牢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坐牢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坐牢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也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二、《民法典》對於高空拋物的處罰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高空拋物罪坐牢的判決標準要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動機而定,如果是故意高空拋物,並且造成了他人嚴重傷害的,還可能以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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