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侵權責任法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臨時用工侵權責任法規定是什麼?

臨時用工侵權責任法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存在着臨時用工發生侵權責任的情況之下,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 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職務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臨時用工還是正式用工,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當中發生侵權行為,那麼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替代的責任的,當然,對於任何單位來説,如果已經履行了相關的侵權賠償責任之後,是有權利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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