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起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侵犯姓名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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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起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侵犯姓名權的案例

喬丹起訴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侵犯姓名權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

關於原告邁克爾·喬丹:美國NBA著名籃球運動員,被稱為“空中飛人”。他在籃球職業生涯中創造了數不清的紀錄,是公認的全世界最棒的籃球運動員,也是NBA歷史上第一位擁有“世紀運動員”稱號的巨星。1983年,耐克公司同邁克爾·喬丹簽約,並推出了以“AIRJORDAN(飛人喬丹)”為品牌的籃球運動鞋。

關於被告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喬丹體育是中國福建的一家體育用品生產商,前身為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2000年更名為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整體變更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5日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首發申請,有望成為登錄國內A股市場的第一家專營體育用品的公司。目前喬丹體育註冊了中文“喬丹”、拼音“QIAODAN”以及籃球運動員形象等數十個商標,甚至包括以邁克爾·喬丹的兒子傑弗裏·喬丹和馬庫斯·喬丹的名字註冊的商標。另外,“喬丹”圖形商標和文字商標先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關於本訴訟案件:2012年2月23日,邁克爾·喬丹通過個人官網發出一段視頻聲明,表示因姓名權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將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他委託律師以侵犯姓名權為由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未獲立案。之後又轉戰上海立案。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月6日發佈消息稱,該院已正式受理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權糾紛一案。目前該案尚未開庭。

二、法律簡析

1.喬丹商標是否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

在該案中,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商標侵犯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關鍵構成要素之一是要看在中國“喬丹”這兩個字是否一定與籃球巨星喬丹形成對應關係。“喬丹”只是一個普通姓氏,除了邁克爾·喬丹外,在時裝界有模特喬丹,在歌劇界有指揮家喬丹,甚至在美國NBA的現役運動員中就有一個喬丹。就如中國商標局和商評委在有關裁定書中認為:“‘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運動之外的其他領域裏,‘喬丹’並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係。”但問題在於,在中國,其他的“喬丹”的知名度遠遠小於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而喬丹體育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又是運動鞋、運動服等運動類商品,初次接觸的人們會天然的認為二者存在對應的關係,甚至認為邁克爾·喬丹就是喬丹體育的老闆,這可以認定是對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侵害。要證明此點其實並不難,只要原告委託一個調查公司或者在訴訟中法院主持下進行一個調查都可以。因為不可能存在唯一的名字,所以對姓名權的侵犯,只需要對該名字(包括筆名、藝名、戲稱、簡稱)的使用會使公眾當然地聯想到某個特定的人,就足以認定存在對應關係。

但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則是商標權的地域性。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換句話説就是,每個國家對他國授予的商標權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而本案中,邁克爾·喬丹在中國並未註冊以“喬丹”命名的任何商標。但是喬丹體育卻已經在中國境內註冊了中文“喬丹”、拼音“QIAODAN”、籃球運動員形象商標等各種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所以,若邁克爾·喬丹提起的是侵犯商標權之訴,則勝訴的可能性很小。長期和邁克爾·喬丹有合作關係的耐克公司,曾於2002年和2007年針對喬丹體育註冊的8項圖形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商標局支持。之後,耐克公司就其中7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也未獲支持。

2.侵犯姓名權的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本案中,邁克爾·喬丹實際想要主張的並不是人格權意義上的姓名權,而是姓名所擁有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即國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權或公開權。但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此並無明文規定,通常侵犯姓名權考慮的更多的是精神損害範疇,較難歸於商業價值,更難於確定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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