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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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合同糾紛怎麼舉證

旅遊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參加旅行社組團旅遊,在旅遊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要求賠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舉證:

1、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旅遊合同。

所以當事人與旅遊公司所籤旅遊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旅行社開出的旅遊服務費發票、出團通知等,能夠證明旅遊合同關係的成立。

2、旅行社領隊或遊艇服務商關於事發經過的書面材料,能證明當事人在旅遊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及因果關係。

3、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鑑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鑑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户口簿或暫(居)住證、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社保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範圍、賠償標準。

二、旅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一)侵權責任

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遊者可以基於侵權請求權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因旅行社的侵權行為,造成旅遊者精神的嚴重損害,旅遊者在追究旅行社侵權責任時,不僅可以得到財產方面的賠償,而且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衝突的現.在旅遊糾紛中,往往會出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如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務有瑕疵,發生交通事故等;旅行社既違反了旅遊合同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造成了旅遊者的人身損害。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遊客如果想要就自己的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則只能提起侵權之訴。當旅行社既有侵權行為又有違約行為時,旅遊者考慮更多的應是兩者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區別,從而選擇有利於自身追償的法律關係,而不應過多考慮賠償數額差別問題。就同一事實,同一損害結果,如果因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而得出相差較大的賠償數額,只能説明法律規範有待修改。因此,在旅行者選擇違約責任時,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項。

(三)合同責任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旅遊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因旅行社的過錯,導致旅遊合同未能履行、未能全部履行,即旅行社對該旅遊合同的違約行為。我國《合同法》對此規定了繼續履行、違約金等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筆者認為,在旅行社未能如期出團、未按合同規定提供伙食、住宿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可以僅適用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救濟措施。但旅遊是一種特殊的消費方式,如前所述,依據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其賠償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如果在違約和侵權發生競合的時候,在請求數額上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由於訴訟方案的選擇不同,造成實質的賠償效果不同,顯然是不公正的。這種通過訴訟技巧的選擇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救濟顯然也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實質上的正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旅遊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就應該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旅遊者應積極地蒐集相關的證據,如旅遊合同、住宿憑證等等,只有證據充足,才能使自己勝訴的概率大大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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