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糾紛舉證須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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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舉證須知

旅遊合同糾紛舉證須知有哪些

(1)“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糾紛舉證的基本原則。

按照法律規定,每一個要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這是法律賦予的義務。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其提出的維護自身權益的主張就得不到支持。比如説,旅遊者在旅遊途中受到人身傷害,向旅行社提出賠償醫療費5萬元,但旅遊者又不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和費用清單,即使責任方是旅行社,旅遊者人身傷害賠償的主張也難以得到維護。又如旅遊者認為在旅遊購買商場所購買的商品質量低劣,旅遊者應出示權威部門的鑑定結論,否則就不能説明商品質量的優劣,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含義。

(2)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旅遊者提出投訴請求,舉證責任者不是旅遊者,而是旅行社。

在旅行社服務糾紛中,旅遊者提出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有問題,至少有下列情況必須由旅行社來承擔舉證責任。

1、旅遊合同是否成立的舉證。在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主張旅遊合同成立,要求違約的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旅遊者認為和旅行社不存在合同關係,那麼舉證責任就應當由旅行社來承擔,旅行社必須出示收據等證據證明合同關係成立。假如旅行社不能出具相關證據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即使雙方曾經有口頭約定,只要旅遊者不承認,合同關係依然不存在。而主張合同關係不成立的旅遊者,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2、旅遊合同關係變更的舉證。當旅遊者投訴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費項目、購物點、減少景點,旅行社則表示沒有擅自增減服務項目,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爭論的本質,就是旅遊者認為旅行社強迫消費,而旅行社認為是合同變更。在此情況下,應當由旅行社證明是合同變更,而旅遊者對於旅行社是否強迫消費不需要提供證明。旅行社可以藉助旅遊者同意變更的書面協議加以證明合同變更關係的存在,只要旅行社不能證明,就可以推導出旅行社強迫消費行為的存在。

3、旅遊服務是否提供的舉證。旅遊者投訴導遊漏遊景點,旅行社則強調沒有漏遊景點。旅行社有時會要求旅遊者拿出證據證明,景點被漏遊的事實。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旅行社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只要理解了“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含義,旅行社就應該知道,旅遊者是否已經遊覽了旅遊景點,提供證據者為旅行社,而不是旅遊者自己。旅行社不能要求旅遊者提供證據,證明旅行社沒有提供景點服務。當然旅行社已經提供景點服務並不困難,只要出示當天的停車收費證明、景點簽單或者門片等即可。因此,當發生景點是否漏遊糾紛時,旅行社承擔已經按約提供了景點服務的責任。旅行社不能舉證,就説明有漏遊情況已經發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旅遊合同糾紛舉證須知我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旅遊者作為原告,應積極地蒐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立場,如果沒有證據,那麼法院就難以支持旅遊者的索賠請求,導致訴訟失敗。但如果是遊客提出服務質量問題,有多種情形下舉證責任應由旅行社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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