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同附隨義務的信息規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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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合同附隨義務的信息規定是否合理?

商業合同附隨義務的信息規定是否合理?

商業合同附隨義務的信息規定是合理,因為本身我們國家對於這樣的一種附隨義務的規定的話,就沒有做出一個非常明確的約束,所以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做出這樣的一種約定的,因此只要他們雙方都同意,那麼就是合理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存在既定的圖表。

該條款中所説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

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合同附隨義務包括的內容:

附隨義務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

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七十五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商業活動會由此而帶來一定的商業合同的鑑定,主要還是因為籤一個合同的話,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受到一個方面的保護的,同時合同也是有可能存在着,附隨義務的都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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