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一、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證據有哪些?
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證據,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勞動法》對於勞動關係的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文件來進行證明的,特別是不同的事實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