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訂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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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如下:
  (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説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將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集體台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後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

集體合同效力如何?

怎麼處理集體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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