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需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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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意義

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需注意什麼問題

(1) 合同是經營計劃落實的手段

經濟合同是保證企業商品經營計劃落實的手段。藥品經營企業為了能使藥品銷售計劃得到落實,要和其他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商定交易的有關事宜,要和需求單 位、儲運單位做好銜接工作等,以求得藥品流轉計劃的綜合平衡。簽訂了合同,就 使藥品在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上得到保證,使藥品在購銷儲運的時間上、空間上得到銜接。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銷業務只要按合同規定執行,計劃任務的 完成就有了比較可靠的保證。所以,經濟合同是實現計劃的最有力的手段。

(2) 有利於企業加強內部管理

企業對簽訂合同是比較慎重的,一般在簽訂合同以前要做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詳細的計算,比較經濟效益的高低。所以,簽訂合同的過程就是加強經濟核算、尋求 提高經濟效益途徑的過程。不僅如此,合同還具體規定了購銷商品的質量、數量、 品種、規格、運輸方式、貨款承兑等一系列內容,這些內容都必須經過慎重考慮,這也是對經營企業質量保證和經營管理能力的考驗。這些因素是來自外界的,是比 較客觀的,對企業形成的壓力是現實而又具體的。按照合同規定去經營,就可以避 免商品積壓或脱銷,合理使用資金,加速資金週轉;合理組織商品運輸,降低商品運輸費用;保持合理的商品儲存,以最少的商品儲存保證商品流通連續不斷,從而 節約商品流通資金、降低保管費用。總之,認真貫徹合同,可以促進企業加強管 理、加強經濟核算,從而提高經濟效益。

(3) 密切產銷關係

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銷活動是在供應商和購買者之間的密切聯繫中進行的。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銷業務能否順利進行,藥品流轉計劃能否順利實現,藥品流轉計劃能 否全面完成,並不僅僅取決於該企業全體職工的努力,還取決於供應者和購買者的 密切配合。合同是聯繫產銷、密切產銷關係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比計劃形式聯繫得更具體、更密切。特別重要的是,這種聯繫形式是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有物質利 益約束,並有法律保障,所以比那些單純靠行政計劃或命令建立起來的聯繫要緊密 牢固得多。因此,合同能保證藥品流通順利進行。

二、藥品購銷合同簽訂的問題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採購合同自招標人與中標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時生效。《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要求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最遲36日內就開始執行臨時零售價。如果招標人和中標人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標人就無法正式着手準備中標藥品的配送。所以,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儘可能早日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所謂實質性內容,是指投標報價、價款結算辦法、價格優惠等涉及招標人和中標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內容。更不允許招標人以任何方式,在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後向中標人索取額外的利益。如果允許招標人和投標人在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就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整個集中招標採購過程就失去了意義。

(3)不得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中標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在性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考慮到目前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包括集中招標採購大都採用先貨後款的賒銷方式,中標人有大量貨款沉澱在醫療機構,無須再要求中標人提交新的履約定金,加重中標人的資金週轉壓力。故《工作規範》和《文件範本》取消了履約保證金條款,不允許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如果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招標人可依據《文件範本》第4.2.13條的規定,從應付價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約保證金相同的誤期賠償違約金。同時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追究違約人的違法違規責任。

由上可知,合同的目的在於保證藥品質量,是讓計劃落地的有力手段。購銷合同就是把買賣約定變為買賣行為,有利於規範市場。它像一座橋,搭在買賣雙方之間,起到溝通協調的作用。藥品購銷合同是適用於藥品買賣的合同,簽訂要按照招投標的流程,不允許在合同簽訂後另行約定利潤問題,更不允許權力尋租,收取好處,這樣招標便失去了意義。以上就是對於“藥品購銷合同的簽訂需注意什麼"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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