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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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係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

2、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採用該項慣例。

二、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的關係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

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説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慣例與合同發生衝突的解決方法  

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準。

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牴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準。

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那麼,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係?簡單來説就是國際貿易對於一般而言的合同是不具備強制性和約束力的,但對於貿易雙方共同選擇某種慣例進行交易時,該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具有了強制力。在實踐中,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是法律,不具備強制性,但是對於貿易雙方訂立合同的指導是必不可少的。貿易雙方在交易時應當謹慎選擇國際貿易慣例,減少貿易爭端,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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