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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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雙方簽訂的民事協議書的一種。但是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有期限的。那麼在我國勞動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相關的瞭解吧。

一、勞動合同期滿情形

這主要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形

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五類保險待遇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類。在勞動者退休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1995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1997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退休,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退休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三、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情形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消滅,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於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着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於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情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於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於消滅,因此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於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終止。考慮到與後面條文中有關經濟補償規定的銜接,因此本項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勞動終止的情形,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外,可有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考慮到保持整個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統一性和勞動合同終止並沒有地方獨特性等情況,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授權地方性法規創設勞動合同終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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