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發荒山合同到期地上建設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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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發荒山合同到期的,地上建設物有權獲得徵收補償。承攬期屆滿,能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續承攬。現已承攬到户或流通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攬或流通合同標準的,要予以保護;承攬或流通合同不標準的要加強完善;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我國開發荒山合同到期地上建設物怎麼辦?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

荒山承包合同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荒山承包問題,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屬債權性質的合同。

其作用有三:

一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便於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是承包方通過簽訂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三是作為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目前,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主要有債權説與物權説兩種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所承包的土地直接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而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而應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

主要表現在: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其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通過承包合同任意創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完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護帶有明顯的物權特徵。《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其保護帶有物權的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6)將承包地收回折頂欠款;

(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從以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式來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完全具備了物權保護的特徵,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發包方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節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該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49條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進行土地承包的時候,要注意廢棄荒地的承包以及荒地建設的附着物的有關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條款的設立是否合法,如果遇到侵犯自身權益的情況,要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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