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期待利益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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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於合同可能達成的期待。對後者,如有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可期待利益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2、期待利益並非基於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它是基於履行時的情況而不是基於締約時的情況。

3、一般説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某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於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個人的價值甚至個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機會。也就是説,確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守約方本身的實際情況,包括贏利能力、客觀條件等。

4、三種利益的劃分只是提供了分析問題的框架,有時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計算標準,如為履行作了必要的準備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麼既可以單純基於期待利益,也可以基於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結合。又如,當信賴利益是由喪失與他人締約的機會構成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會彼此接近。

再如,在違約不僅造成守約方價值的損失而且造成直接傷害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應該堅持一條“世界規則”,即受害方不得通過累加不同權利主張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或者説受害人不得因幾種類型的請求權的結合而對同一損害項目獲得重複賠償;其次,當不止一種請求可供選擇時,原告享有選擇權。如買賣合同中,違約方收取了貨款而不交付貨物,守約方可以在要求返還貨款和賠償交易損失之間進行選擇,如虧本則會選擇前者,如盈利,則會選擇後者,同時請求是不合理的。

5、明確期待利益的舉證責任主體。並不是一有違約,就可以同時請求三種利益的賠償,或者有三種利益可供選擇賠償。一般説來,期待利益或交易損失總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但舉證責任在受害方,如果受害方無法以相當確定的證據證明他期待的價值,那麼就只剩下返還利益和信賴利益的請求了。

綜上所述,合同期待利益一般採取的是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造成期待利益損失提出賠償要求,賠償的依據必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約定,因違約方責任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與造成的損失相當,必須是違約方所能遇見或者應當預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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