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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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其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徵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説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格式合同的特點

(一)、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重複性。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這種穩定性表現在:一方面合同條款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 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印製成書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瞭解。重複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覆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細節性。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格式合同內容為供多數契約之用的本質。持續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
  (四)、格式合同內容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格式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專門部門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行業機構制定的,能夠正確反映所涉及行業的客觀規律與特殊要求,並經過較長時間反覆運用與實踐後總結出的,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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