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未領取到合同 - 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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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合同雙方簽字蓋章訂立

簽訂合同後未領取到合同,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只要不存在法定撤銷或者無效緣由,那麼合同成立即生效,不因一方當事人不持有合同文本而對其效力有影響,所以,在簽訂合同後,只會由於法定的原因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文本是否領到擁有,對合同成立的效力沒有影響。附合同無效及可撤銷的幾種情形: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沒有領到合同,對當事人有什麼影響

上面我們已經講到,合同成立並生效與乙方當事人有沒有合同文本並無關聯,那麼沒有領到合同,對當事人有什麼影響呢?最主要的影響就是如果將來發生糾紛,當事人主張合同成立可能並無直接證據,對當事人來時極為不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簽訂合同後未領取到合同,對合同是否生效並無影響,但是若發生糾紛,那麼沒有合同文本的乙方將可能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訴訟極為不利。本站小編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人手一份是自己的正當權利,應當主張,可以為以後可能發生糾紛提供證據基礎,不至於太過被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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