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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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那麼關於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是什麼?這是很多人所不瞭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瞭解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有一定的幫助。

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是什麼?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中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典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

即是説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説,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

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後,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後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並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後,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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