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衝突主要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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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約定債權,基於合同約定引起的糾紛,侵權是法定債權,基於合法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他們是不同概念,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因此賠償計算方式也不同。

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衝突主要特徵是什麼?

在法條引用上,二者可以出現在同一起案件中,但若是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則同一起案件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並用。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併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而造成的。一個不法行為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並存。

(3)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同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兩種請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責任人是不公的。

綜上所述,隨着現代社會的深入發展,侵權責任法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張日益向傳統合同法的調整領域滲透,但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畢竟是民法中相互單獨的法律,各自具有相對單獨的地位,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也不是完全一樣的責任,它們的性質和界限是不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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