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三方協議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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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時間不同。

勞務用工三方協議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三方協議是學生在校期間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畢業離校後到單位正式報到後簽訂的。

2、主體不同。

三方協議的主體是三方,即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兩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3、內容不同。

三方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勞動合同是記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是勞動關係確立的法律憑證。

4、目的不同。

三方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而勞動合同主要是勞動關係確立後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5、適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協議的制定、發生爭議後的解決主要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勞動合同的訂立以及發生爭議後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麪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指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綜合上面所説的,三方協議需要三方當事人一起協商簽訂,而對於勞務合同只會針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兩者在進行簽訂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才能處理,不然出來的協議就算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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