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居間合同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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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有哪些特徵?

法律規定居間合同有哪些特徵?

1、居間合同是單獨有名合同

大多數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單獨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於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明確把居間合同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這也就意味着居間合同的委託人是需要向居間人支付相關的報酬,而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説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和現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的成立也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採用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託人的委託,尋覓及指示可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説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在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箇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託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思,這些特徵體現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

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什麼?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作為居間的早期形式,我國西漢時期就存在,民間將居間人稱“牙行”、“牙紀”亦稱“互郎”。居間產生的初衷是當事人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對對方不瞭解需要中間人介紹,來促進雙方交易。久而久之,就產生居間合同,介紹人和需要介紹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居間人是指促進交易雙方成交而從中取得報酬的中間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簽訂合同的種類是比較多的,可能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就是買賣合同,但實際上也存在着居間合同,這也就是屬於中介合同,在居間合同當中,居間報酬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也就是居間合同的委託人一方給付,義務履行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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