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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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民法典》對於要約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邀請的認定,是需要基於要約本身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要約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要約的具體辦理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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