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委託合同中致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無償委託合同中致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一、無償委託合同中致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1、無償委託合同中致人受傷可能由受託人、也有可能有委託人承擔責任。

受委託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那麼這個損失自然就是由受委託人自己承擔了,即是受委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無償委託合同中,過失必須為重大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受委託人承擔責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託人不存在過失或者過失輕微時,則由委託人與受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2、受委託人是以委託人名義行使委託權利義務的,依照委託人委託內容行事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即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受託人一樣要盡到委託注意義務,不得故意或者過失的損害委託人或者第三人(,只是注意義務沒有有償委託合同所要求的高。

二、無償委託合同的賠償損失責任是怎樣的?

1、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委託人的過錯就是委託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託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3、受託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託人越權而造成委託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形式。受託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為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託人有報酬時,處理委託事務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託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説在無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公民、單位等並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業務的時候,可能會與他人簽署委託合同,授權他人為自己辦理相關事宜。若是在委託期間,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宜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受託人都有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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