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工人流動審批表是做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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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制工人流動審批表是做什麼用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流動審批表是做什麼用的?

(一)一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都需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勞動合同都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聘用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一)聘用合同的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事業單位改革進展緩慢。以上規定顯然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全面,所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規定,在權利義務方面人事制度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制工人流動審批表是勞動局制定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材料,主要用於約束雙方的行為,使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並且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該文件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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