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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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隻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於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願原則的體現。
同時,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單方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們來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首先,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尚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我們再來看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是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等方式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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