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三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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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保險合同無效三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裏,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無效的類型主要包括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自始無效與失效等三種。保險合同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簽訂,但是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客體不合法以及內容不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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